宪制法院的基本职能大致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国家的各种法律、法令、国际条约等,在颁布或批准之前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内容不违背国家宪法;二是对各类团体、组织、政党进行审查并宣布其是否合符宪法;三是对内阁部长候选人或在任内阁部长进行审查,确认其出任部长或继续担任部长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的要求。宪制法院由7人组成,其中最高法院法官3名,由最高法院选出;律师4名,一名由总统任命,2名由国家安全委员会选出,一名由参议院选出。宪制法院成员任期8年,每4年更换部分成员。 选举评定法院的职能是:监督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并负责总计票工作;审理与选举有关的申诉;宣布当选人名单;监督公民投票,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能。选举法院由5人组成,任期4年,其中3名最高法院现任或前任法官,一名律师,均由最高法院选出;另一名为任职不少于3年的参议院或众议院前议长。上述律师和前议长两个人选不得是现任议员、政党领导人,或内阁部长及其他民选职务的候选人。地方设地区选举法庭,负责监督地方选举和行会选举。其成员由一名同级上诉法院法官和2名由选举评定法院任命的法官或律师组成,任期也是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