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历史很长。上个世纪后半期,一些欧洲国家就在智利投资,其中英国资本占主导地位,主要投入硝石、铜矿开采部门。进入本世纪后,美国在智利的投资逐步增加,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己占主导地位。60年代中、后期,智利基民党政府曾实行铜矿智利化,即购买外资在本国大铜矿中的股份。 1970年上台执政的人民团结政府进一步采取了将外资企业收归国有的措施。军人于1973年执政后推行以贸易开放和国内市场自由化为基础的新的发展模式,积极鼓励私人企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智利于1974年率先在拉美地区对外资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颁布了一个以对外资实行开放和非歧视政策为特点的新外资法,即第600号法令。该法令中有关外国投资者可享受的主要权利的规定即多年来基本保持不变,例如,外资投入一年后即可抽回资本,投资一旦赢利即可汇出利润,二者均无最高限额规定;外国投资没有期限限制,也没有股份限制,即可占100%;投资者有权选择一种稳定税制待遇,即以征收42%的所得税为企业总税负,从企业投入运营起计算,10年不变;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投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政府颁布新法律,也不能改变原有合同,等等。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外国投资委员会,由经济、财政、外交、计划等部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等组成,经济部长领导。截止1994年,智利先后与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条约,并正在与另外14个国家就签订同类条约进行谈判。1985年,智利又颁布了关于债务资本化的第19号条款,鼓励通过外债资本化途径吸收外国投资和减少债务。 8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智利宏观经济形势日趋稳定,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智利成为拉美国家中最受外国投资者青睐的国家之一。据智利中央银行统计,1974—1987年的14年间,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为86.16亿美元,年均6.15亿美元;1988—1994年的7年间,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为207.27亿美元,年均29.61亿美元。截止1994年年底实际投入的外资总额为121.37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