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74—1979年;第二个阶段为1980年以后。早在60年代,智利前后几届政府就试图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但都未能如愿。阿连德领导的人民团结政府于1970年执政后,采取了一系列进一步扩大社会福利的措施。1971年,智利社会保障开支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7%。实际上,在人民团结政府执政期内,不少社会福利措施就中途停顿。1973年军人政府上台后决心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当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统一标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尽量减少开支和浪费。 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①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业补贴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②规定了家庭补贴的统一标准,并建立一项家庭补贴共同基金; ③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最低养老金标准和统一的退休年龄标准,取消按一定服务年限退休的规定,取消按原职务工资调整养老金的做法,一律按消费物价指数变动进行调整; ④扩大政府发放救助性养老金的范围,以着重解决贫困阶层的问题; ⑤由卫生部将工人和职员两种医疗保障项目统一起来,并规定了统一的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 ⑥取消辞退人员时提供赔偿,贷款及其他照的做法; ⑦免去雇主为养老基金出资的义务,等等。这些措施对于整顿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和形成统一的规范起了重要作用,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创造了一些有利条件。 1980年底智力政府颁布关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第3500号法令,标志着第二阶段改革的开始。该法于1981年月正式付诸实施,其主旨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养老金制度,确保职工退休后能持续获得稳定的收入。 |